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报废机动车辆公告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条规定,下列年限注册的机动车辆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,予以报废。现公告如下: 1992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其使用性质为非营运的9座以上普通客车;1992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其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的(含旅游转非)旅游客车;2004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其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的(含出租转非)19座以下出租客车;1997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其使用性质为营运的(非出租)客车(含营转非);1997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轻型货车、大型货车;2004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微型货车;2000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20座以上出租车(含出租转非);2000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带拖挂货车、矿山作业车;1997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全挂车、半挂车、半挂牵引车;2003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三轮汽车;2000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低速载货汽车;2000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正三轮摩托;1999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两轮摩托、轻便摩托;1997年11月30日以前注册的其它汽车;2011年12月30日以前无人认领及查扣无合法认领手续的车辆。 对上述强制报废的机动车辆,自本公告发布后,机动车所有人必须在两个月内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。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,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废机动车登记证书、号牌、行驶证,注销机动车档案。对上道路行驶的报废车予以收缴,强制报废。对驾驶员处2000元罚款,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。 特此公告 2012年12月1日 2012年12月强制报废车辆明细 |